发布时间:2025-07-29 20:52:40 来源:中国法律服务网 阅读量:
问:小孩在学校和同学开玩笑,用打火机打火去逗同学。同学愤怒就抱着我孩子的头打了三拳。有一拳打在眼睛,导致骨折。要求对方家长赔偿孩子的医药费,但对方不给合理的赔偿。
答:根据您的描述给出以下回复:
1、首先与对方家长协商解决,可以通过学校出面协调,也可双方家长共同协商,争取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赔偿方案。建议保留沟通记录(如微信、短信、录音等)。
2、向学校提出正式书面请求,要求学校协助调查事件经过,若学校存在管理失职的情况,可要求学校承担相应责任。
3.申请调解:您可请求人民调解委员会介入,帮忙协助调解,共同寻求解决方案。
4、若协商和调解均无果,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,要求对方家长承担相应赔偿,如果学校未尽到监护管理职责,也要承担相应比例的赔偿。
以下是相关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,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。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,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。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,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;不足部分,由监护人赔偿。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、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、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,幼儿园、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;但是,能够证明尽到教育、管理职责的,不承担侵权责任。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、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,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、管理职责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、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、生活期间,受到幼儿园、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,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;幼儿园、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,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。幼儿园、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,可以向第三人追偿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