发布时间:2024-05-18 11:52:28 阅读量:
【案情简介】
宋某系河南沁阳人,经人介绍与河南孟津人孔某于2014年8月11日登记结婚。2015年2月12日,两人的婚生女宋某女出生。宋某系初婚,孔某系再婚,两人婚前彼此缺乏了解,感情基础薄弱,婚后生活中经常发生争吵,感情日渐破裂。2015年11月,两人又一次发生矛盾后,孔某一气之下将女儿带回娘家孟津县某镇某村居住,并于同年11月14日将女儿交由赵某、杜某夫妻俩抚养,并签订“抚养协议”,此事未告知宋某。随后,孔某再也没有回宋某家,几个月后宋某发现此事,多次找孔某要孩子,孔某声称宋某有不良嗜好,为女儿今后着想,拒绝宋某要求。被拒绝后,宋某于2016年4月,向沁阳市人民法院起诉,要求与孔某离婚,抚养女儿宋某女。2016年5月17日,沁阳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,宋某与孔某离婚,二人的婚生女宋某女抚养权归宋某。
判决生效后,孔某未履行生效判决,宋某无奈之下申请强制执行。2016年5月31日,沁阳市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找到赵某,将宋某起诉孔某离婚、女儿抚养权归宋某的事实告知赵某。赵某坚称孔某到场才将孩子交给宋某。2017年6月14日,执行人员找到赵某,并让宋某、孔某一起到当地派出所谈话协商。赵某提出宋某要支付从2015年11月起至2017年6月的抚养费20万元,一次性支付到位。因协商未果,宋某向孟津县人民法院起诉赵某和杜某,并愿意支付合理的抚养费。孟津县人民法院考虑到被告赵某、杜某抚养宋某女期间花费了时间和精力,依据公平原则以及考虑当事人意愿,作出判决:赵某、杜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孩子宋某女交给宋某、孔某;宋某、孔某在判决生效后九日内支付被告赵某、杜某误工费及宋某女生活费(从2015年11月14日起,按每天100元计算至实际支付日)。因认为一审法院判决抚养费用过高,宋某不服,上诉至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。
上诉后,宋某通过拨打“12348”法律服务热线电话寻求帮助,法律服务热线指导宋某到洛阳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。法律援助中心了解到宋某为低保户,家中还有一个智障弟弟需要照料,符合经济困难条件,且符合法律援助案件受理范围,随即将案件指派给河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承办。
王律师接受指派后,立即与宋某联系,详细了解案情,并到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查阅一审案件材料。王律师发现本案一审起诉时存在以下几个问题:一是本案是抚养纠纷案件,宋某的前妻孔某私自与人签订抚养协议,并将孩子送给他人抚养,抚养协议本身无效。将孔某也列为原告存在失误,会阻碍案件正常进展以及后续案件执行;二是民事诉讼案件原则为不告不理,宋某一审起诉时主动要求补偿给被告抚养费,判决时会比较被动,不利于维护宋某合法利益。
鉴于本案矛盾的焦点为抚养费过高问题,王律师提出了代理思路:第一,赵某、杜某在明知孔某未经宋某同意的情况下,与孔某单方面签订收养协议,也并未取得民政部门的收养登记,应意识到自己的收养行为不合法。因此,抚养协议无效,婚生女宋某女应交由宋某、孔某抚养 ;第二,宋某与孔某经法院判决离婚后,婚生女宋某女归宋某抚养。从2016年5月31日开始,为要回孩子,宋某多次和执行法官、当地民警找到赵某、杜某,让其把女儿宋某女归还,赵某、杜某应当明确意识到其拒绝归还的行为已经违法。赵某、杜某在该抚养纠纷中存有主观过错,宋某不应过度补偿;第三,关于抚养标准和抚养时间的确定。赵某、杜某都生活在农村,应该按照河南省2017年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8586.59元标准计算。抚养的时间,应当从赵某、杜某2015年11月14日抚养宋某女开始,至2016年5月31日沁阳市人民法院法官正式要求交还孩子时间为止,共计6个月17天,合计费用共计4634.41元。主要依据为:1.2016年5月31日,是沁阳市人民法院法官和上诉人正式要求交还孩子的时间,自2016年5月31日之后,被上诉人拒不交还宋某女,其不仅行为违法,而且应当自行承担之后一切费用。2.赵某、杜某在该抚养纠纷中存有主观过错,宋某、孔某不应该承担误工费。
2018年4月12日,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。由于王律师提供论据充分,请求合情合理合法,法官采纳了王律师绝大部分意见,对抚养费作出改判,变更一审判决为:原告宋某、孔某在判决生效后九日内支付给被告赵某、杜某误工费及生活费57800元。宋某对案件判决结果比较满意。
【案件点评】
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抚养纠纷案件,宋某前妻孔某私自将婚生女送与他人抚养,并签订抚养协议,赵某、杜某私自抚养孩子,整个送养与收养过程不合法不合规。本案也是一个典型的诉讼请求设定失误的案件,民事案件在起诉时,确认好双方主体资格以及设定诉讼请求对案件的顺利进展非常重要。宋某将前妻孔某列为原告并且起诉时自愿要求承担抚养费用,给法院对抚养费的给付定下论调。援助律师为维护当事人的最大权益,从法律层面、道德层面上,聚焦本案的焦点,对生活费、误工费是否合理、抚养费是否过高的问题,找准了法规依据,结合法理和情理提出正当诉求,降低了给付数额,有力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。